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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香港员工在华个人所得税问题

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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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香港员工在华个人所得税问题

  贵公司提出的有关香港员工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现解答如下:

对香港员工在华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香港员工在当地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提供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回乡证,并向税务机关建立个人档案,外籍人员的档案内容涉及到境内外在华逗留时间等相关信息。

  二、香港员工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视同内地员工一样申报。但在计算香港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时,应注意以下的规定:

  1、香港员工如在境内居住不超过183天,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其在境内工作期间的境外工资薪金所得免于申报个人所得税。

  2、香港员工如在境内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应就其在境内外工作期间的境内外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于申报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3、香港员工如在境内居住超过1年但不满5年,应就其在境内外工作期间的境内外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临时离境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仅就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4、香港员工如在境内居住超过5年,从第6年起应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负有全面纳税义务。

  5、担任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技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管是否居住超过183天,应从其担任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境外工资薪金,应依照前述规定确定纳税义务。

  三、根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外籍人员每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其费用减除标准为: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1300元,合计减除4800元人民币。

  四、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外籍人员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以及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且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等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可免税。

  五、外籍员工每月缴纳个税后可申领完税证明。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员工应自行申报个税。

  六、如贵公司香港员工经常往来国内各城市工作,应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一般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需变更,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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